近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公布了《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关于牡丹区2017-7号地块(老城区西城片区一期)房屋征收通告》,详细内容如下:
为落实城市规划,对牡丹区2017-7号地块(老城区西城片区一期)进行旧城区改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牡丹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牡丹区2017-7号地块(老城区西城片区一期)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范围:环城公园以东、八一路以南、广福街以西、青年湖以北(以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
三、征收部门: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菏泽市牡丹区城市开发征收服务中心。
五、凡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自觉遵守征收规定,主动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确定后,生产、经营、加工等行为应立即停止,并在《牡丹区2017-7号地块(老城区西城片区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期搬迁。
六、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限期搬迁。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被征收人对《牡丹区2017-7号地块(老城区西城片区一期)房屋征收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来源:牡丹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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