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下午,成武县人民法院对牡丹区吴建伟等2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对被告人吴建伟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13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八个月不等。
成武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结合被告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后果和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是菏泽市首例涉黑案件,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案情重大复杂,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1日至23日进行了公开审理,于21日宣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从快严厉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定决心。
来源:成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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